一、公司形式判断
1、申请机构设立的内部决策及外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需要获得其他机构的设立批复,如国资背景企业在设立前需向当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备案函。
2、申请机构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目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
被责令关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解散等。
3、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历次变更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是否履行,变更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申请机构经营范围及名称判断
1、申请机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特许经营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2、申请机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名称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4、申请机构名称中是否包含“私募”字样;申请机构实际业务开展及宣传推介行为中是否存在突破私募属性,向不确定对象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情形。
三、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判断
1、申请机构拟正式开展业务后的主营业务或设立至今实际开展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且,具体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中的哪一类(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
2、申请机构经营范围中是否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兼营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兼营私募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形。
3、申请机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兼营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兼营私募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形。
四、申请机构股东判断
1、申请机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认缴出资、实缴出资。
2、申请机构工商登记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被代持股权的隐名股东的具体身份及委托他人代持的缘由,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股东情形。
3、申请机构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股东,如为自然人股东时核查是否为中国国籍,为法人股东时核查法人股东的股东是否为中国国籍,一直核查至自然人为止。
4、如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股东,该境外股东的境内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及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判断
1、申请机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任何委托表决、受托表决、归集表决权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与持股比例所对应表决权不一致情形。
2、如申请机构控股股东为法人时,申请机构法人股东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任何委托表决、受托表决、归集表决权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与持股比例所对应表决权不一致情形。
3、申请机构股东会决议事项及表决机制,董事会决议事项及表决机制,股东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中是否存在部分成员享有一票否决权情形。
4、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及支配作用的具体体现。
六、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判断
1、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2、如子公司、关联方属于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则金融机构是否取得相应金融资质或许可,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
3、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历次关联交易事由、金额、所对应协议文本等,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否公允及必须。
七、申请机构运营设施和条件判断
1、申请机构内部组织架构设计及职责分工、权限界定,不同部门人员配置情况。
2、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的人数、学历、专业、工作履历、从业经验、入职时间、担任职务、薪金报酬等情况,在公司是否为全职,是否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3、申请机构设立至今所使用的办公场所房屋情况。
4、申请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实际经营场所的地址、面积、所在区域,是否为公司自置物业(自置物业情形下,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价款、价款支付情况、房屋权属情况)亦或租赁使用(租赁使用情形下,房屋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情况、租赁房屋权属情况)亦或其他方式获得房屋使用权;房屋面积、办公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公司日常运营所需。
5、申请机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股东实缴出资情况。
6、公司开户银行现账户余额是否大于200万元,是否能够满足公司半年以上正常运营所需资金。
7、公司账户历次资金流转所对应交易及事由。
8、公司未来半年所需各项成本支出预估明细。
八、申请机构内控制度判断
1、申请机构是否制定有公司运营所需基础制度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1)基础制度主要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
(2)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主要包括: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2、上述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公司组织架构与职责界定相吻合,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的各项具体要求。须将公司制度与《内控指引》内容逐一比对、核查。
3、申请机构的各项制度是否在公司日常运营中严格执行、遵守。
4、各项制度赋予申请机构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及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核、授权机制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及公司为确保制度可执行采取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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