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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患者的举证义务

时间:2017-07-18 16:36:5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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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就上述规定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以下含义:

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患者首先应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损害。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达到了表现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方转移,由医方反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举证责任转移的依据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有距离证据最近或者实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患方的举证责任

1)证明医患关系存在

2)证明损害后果

3)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的方法通常是提交病历资料,申请鉴定。

病历的证明效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等。

一份完整、真实的病历可以真实反映整个诊疗过程。

病历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现实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第一件事往往是查看病历记载是否完善,甚至抓紧时间完善。

病历证明效力

一份真实、完整的病历,其本身仅能反映诊疗过程,而不能当然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仅提供病历,而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鉴定申请,仍就是未完成举证责任,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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