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资任。”
连带责任是指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共同侵权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负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两种连带资任,一是针对信托以外的第三人,二是针对信托本身。
一、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信托事务的处理行为,是由共同受托人共同做出的,即便在具体操作时,有些具体事项是由共同受托人之一付诸实施的,但并不因此影响该行为作为全体受托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对该行为的后果,共同受托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并不一定都必须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只有在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并因此对第三人担负的债务,才要求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共同受托人之一向第三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承诺,便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在此基础上,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其他受托人对此有不同意见,并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其他受托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的行为存有异议的,从保护其他受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外《信托法》一般规定其他受托人可以事先声明保留意见,如果该意思表示违反信托,声明保留意见的受托人可能因此免除责任。
二、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共同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共同受托人有责任共同处理信托事务,通常应当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采取重要行动。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共同受托人不仅自己认真履行职责,也要监督其他共同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规定实施信托。
对此,国外信托法也有免除受托人责任的规定。共同受托人的行为可能违反信托或者属于不当行为,其他共同受托人提出异议并声明保留意见的,可以免除其责任,由同意采取行动的其他共同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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