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约仅仅是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要约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的效力。也有的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对方承诺则协议达成,就必须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违反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定义为“许诺”或者一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者被定义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言”(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诺言”。美国《合同法重述》也是这样下定义的:“一个合同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行它,法律将通过某种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英美法合同理论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价”(Consideration),要约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无对价。P.S.阿蒂亚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对要约的说明中说:“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而这种许诺有效的条件是承诺人应接受这个要约,并对这个要约支付或答应支付它的对价”。
以许诺给要约下定义从英美法来讲可能是最贴切的,但在英美法也可以看到其它的定义方式。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4条规定:“要约是对即时进行交易的愿望的表达。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地位的人相信,他或她只要对该要约表示同意,即接受该要约,就可以进行交易”。世界学生版教科书《合同法》(G.H.Treitel著,Sweet&Maxwell1995年版)也采纳了这样的定义:“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就特定事项签订合同、并且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这两个定义与大陆法的定义没有什么差别。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定义方式,我们可以知道,两大法系对要约含义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因为说的是同一件事,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本条采取的是最通常和最简单的定义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上一篇: 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下一篇: 什么是委托开发合同?
加载更多
打工人苦租房久矣,相中一套即刻下定,收房才知大片墓园在窗外,中介事先却未告知,这可怎么是好?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由于中介推荐的房源外能看见墓地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因中介提供的房产图片及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