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性能故障”,是确定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前提条件。如前两题所述,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15日内,只要消费者发现产品有“性能故障”,便可以选择三包责任方式,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产品是满足人们特定需要的,它具有特定的功能,比如杯子能盛满液体,电冰箱能制冷、能保温、能贮存物品等,这些产品的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特定功能,就是产品的性能。如果产品的功能(部分)丧失或者(部分)失灵,就称为产品的“性能故障”。一般情况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可以用产品标准衡量,如果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判定产品有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借助于产品的标准鉴别产品是否有性能故障,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者授权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鉴定产品是否存在性能故障。
为使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也要自己掌握一些鉴定性能故障的方法,介绍如下:
(1)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就是存在性能故障的产品。目前国家的卫生标准、电气安全标准,儿童玩具、化妆品标准大多数是安全、卫生标准。
(2)使用产品时,观察它是否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比如买的杯子要能盛水,冰箱能制冷,缝纫机能缝纫。如果在正常条件下使用产品而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就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3)对比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明示的质量状况,看是否与产品本身的质量相符合。不符的,就可以认定产品存在性能故障。比如某消费者买到一原装电器产品,产品说明中明确告之该型号电器具有“卡拉OK”功能,而实际使用产品时没有该功能,这便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在三包中也涉及“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这一点,在三包条例第43条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定义为: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着重强调了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表现形式与前提条件:第一是故障的突发性:故障发生前,驾驶员或用户无法预见将要发生的故障;第二是危险的不可控性:故障发生时,驾驶员或用户难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三是后果的严重性:故障带来的后果将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要同时符合这三个原则。
故障判断指南对此进行了详细列举、便于今后的实际案例操作,确定了判断的原则和依据、并且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指南并不具有排他性,指南没有罗列的故障范围也可能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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