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税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
3、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4、设在保税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5、对外资或含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流转税;
6、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
7、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在地饮食的税额,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所在地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所在地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经征收增值税的,给予退税。参见2001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税问题的批复》。
二、流转税的相关问题
1、流转税的地方管理权限问题。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差悬殊,实质上是地方流转税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如房地产开发行业,土建部分要交3%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售房要交5%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一对象流转税税负达到8%点多。
2、管理目标错位问题。中国税收管理目标一直定位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以任务评优劣,以任务定奖惩,任务压到一切。单纯的“收入观”妨碍了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主观上的“不能作为”思想,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照本宣科,因信守旧。管理方法“简单化”、“一刀切”,缺乏调查研究,缺乏创新意识。
3、税源管理环节薄弱。表现在对税源总量掌握不准,税源管理不规范等。市、县、分局对税源管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监控体系,在税源管理上存在重轻偏差现象:重个体税收轻企业税收、重固定户税收轻流动户零散税收、重显性税收轻隐性无店面税收。同时,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4、管理措施、技术手段落后。科技手段缺乏,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各税种的管理也是单独的操作软件,基本上还是手工化。一是数据的统计、分析、传递、比对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收集、归类、查询不规范、不全面、不方便。
5、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现行的纳税评估纯粹是看看报表,没有外部信息资料,甚至没有上年信息资料,涉税信息渠道不畅,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相当部分是凭印象,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评估作用。缺乏有效机制、专职机构和专职队伍。
6、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具有太多的优越感,没有忧患意识,自我满足。部分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得过且过,不思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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