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及《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
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
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的受理和认证联系工作。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三、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及附表适用于主要录制音乐作品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激光唱盘、卡拉OK录像带和卡拉OK激光视盘等;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适用于以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形式出版外国电影、电视剧等和其他音像制品。
四、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
五、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X字XX-XXXX-XXXX”。
另外,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注: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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