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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时间:2017-07-12 13:54:0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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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同专利制度一样,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根据品种权申请人的请求,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是国家或者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鉴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其推广范围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一、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共同点

无论是植物品种保护还是品种审定,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新品种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颁发证书,其目的都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不同点

(一)法律依据不同

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农业部发布的各种配套规章。品种审定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以及农业部发布的各种配套规章。

(二)申请范围不同

根据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由品种权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只有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品种申请人才能向品种权审批机关申请品种权。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主要农作物的新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1至2种作物(农业部增加了马铃薯和油菜两种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可以规定在本省增加1至2种作物进行品种审定。

(三)制度性质不同

品种保护同专利一样,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属于财产权确认范畴,完全由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自愿申请,新品种所有人是否获得品种权,与新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无关;品种审定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市场准入的强制性,属于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审定作物范围的新品种必须经过审定后,才能进入生产、推广和销售,未获得品种审定证书进行生产和销售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享受的权利不同

国家授予的品种权,在一定期限范围内,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品种审定是一个行政准入制度,通过审定的品种,只表示主管部门批准该品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生产、推广和销售,申请人对审定品种不享有垄断权。

(五)申请对象不同

品种保护的对象既可能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能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人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而品种审定的对象是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

(六)通过的条件不同

品种保护是对在国家保护名录之内,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品种名称,同时申请人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其中,新品种的新颖性,是一种商业新颖性,只要是申请品种在申请日前未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销售未超过规定的期限,就能满足新颖性的要求;新品种的特异性主要通过田间检测申请品种的外观形态特征,对品质、抗性等生物学特性一般不检测,重点强调同现有己知品种的明显区别,不要求申请品种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品种审定是主管部门经过区域试验,对产量、品质、抗逆性等经济性状方而比对照品种突出的新品种和引进品种,颁发审定合格证书。品种审定主要强调以经济价值为主的农艺性状,即该品种的推广价值,对品种的新颖性和外观形态特征没有要求。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品种名称,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基木相同。

(七)证书性质不同

品种保护证书授予的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利证书,是授予育种者的一种财产独占权,属予产权证书,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品种审定证书是一种在一定区域内生产推广销售许可证书,授予的是某品种可以进入市场(推广应用)的准入证,是一种行政强制管理措施。

(八)有效期限不同

品种权有保护期限限制。在我国,木本、藤本植物从授权之日起保护20年,草本植物15年。超过保护期限或者在保护期限内,品种权人不缴纳年费或者主动声明放弃品种权的或者经过品种权审批机关抽检该授权品种同授权时特征特性不一致的,该品种权就自动终止。对于保护期限己满或终止的品种,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通过审定的品种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只要在生产利用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有生产推广利用价值就可以一直推广应用。

(九)审批层级不同

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审批,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农业部颁发品种权证书,授权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品种审定则实行国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由同级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颁发审定证书,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审定指定的生态区域生产推广销售有效。

总之,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品种审定不等同于品种保护,品种保护也不代表品种审定,两者之间区别大于共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规。获得品种权的品种,要想在生产上推广应用还需要经过品种审定或认定。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如果品种所有权人想获得该品种的法律保护,必须提出品种权申请,只要满足规定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取得品种权。只有获得品种权后,品种所有权人才能享受该品种的生产销售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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