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公证要求其必须进行房地产公证。
一、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1、外国自然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居民;
4、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的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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