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涉外法律 > 对外贸易 > 正文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比较

时间:2017-07-10 17:44:45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技术是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应有的知识。由于技术经常以其物化形态(工具、机器等)出现,有时容易混淆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贸易。在技术贸易中,机器设备被称为技术贸易的“硬件”,矿术贸易中的技术,被称为技术贸易的“软件”。就技术而言,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联系

1.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基础是国际间的技术差异除原材料及其他自然资源外,多数国际间货物贸易是由于地区间存在技术差异。技术的差异使产品的质量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不同,生产效率的差异决定了生产成本不同,因此,质优价廉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

一方面技术进步促进国际间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者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积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研究开发技术,巩固和提高本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或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来改造“相对劣势”产业。

2.国际技术贸易是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结构变化的动力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参与国际贸易,一般以出口和初级产品,进口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这种贸易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而改变本国进出品结构,增加外汇收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产品竞争力。

3.国际技术贸易成为疏通国际货物贸易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以技术的交换为条户获得发展中国家可靠的、稳定的原材料供给;拥有先进技术业为了与对手竞争,迅速占领某一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有时合作的方式向当地企业提供技术;跨国企业为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绕过贸易壁垒,通过提供技术与当地企业合资生产产品。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贸易标的在形态上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固定形状、也不可用标尺度量加以规范的知识;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可用具体标准衡量其质量好坏的物品。

2.贸易标的在所有权上存在差异

技术作为商品出售,其所有权可以不随之转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术的使用权,保留技术的所有权,技术一经开发出来,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复开发;货物在出售转让后,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继续支配和使用该货物,更无法对同一货物多次出售或转让。

3.贸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因付款或交货的结束而中止,由于存在技术的传授和其他技术交流,双方关系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国际货物贸易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随着付款交货而结束;

其次,技术贸易的供方作为技术的开发者,其开发技术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转让,可以是自用,而国际货物贸易的卖方作为货物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货物;

第三,技术贸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同行,技术受方对技术了解,能够使用技术生产商品,技术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也担心受方会在技术和产品上与自己竞争,因此,双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

4.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国际货物贸易复杂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报酬的确定,支付方式的选择,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贸易的限制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作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第三,政府技术贸易的干预较多。大多数国家对技术的转让都规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术转让项目要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的引进不仅关系相关企业的利益,而且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密切联系,因此,技术受方通常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