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4)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脱逃银监会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9)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10)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11)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脱逃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商业银行的处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5)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6)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2.对商业银行高管的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89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
任何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
(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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