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1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13)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权利;
(14)胜诉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15)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权;
(16)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7)经允许,双方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
(18)进行辩论;
(19)作最后陈述;
(20)有权查阅和补正本庭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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