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第四条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实行核准管理的,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商务部公布的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于当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当即告知。
第七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已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终止备案。
变更和终止备案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两年内,未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境内有关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 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参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办理再投资备案,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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