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破产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各国对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多采取分割制,即根据国际破产的不同环节、不同方面分别确定其所应适用的法律。总的说来,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可分为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团、破产管理等几个主要方面。
一、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在破产程序的开始阶段,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整顿或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具备破产要件。但各国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申请人的资格、法院的管辖权以及破产原因和是否有多个债权人存在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以破产原因的规定为例,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列举式的立法体例,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概括式的立法体例。一般认为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属于诉讼权限和诉讼形式问题,属诉讼程序问题,而程序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破产开始地法。另外有学者认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涉及到执行问题,对于执行问题,应按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执行地国法,即破产宣告国法律。
二、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产程序以破产宣告为界,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和破产宣告后的程序,前者指破产申请程序,后者指破产清算程序。整个破产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在国际私法中,一般认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也应依法院地法,也就是破产宣告国法。
三、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由于各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有不同的规定,在国际破产案件中,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认为尽管对于某项债权是否存在需要适用原债权自身的准据法,如权利的获得是依合同产生的,则该权利有关的问题应适用合同准据法,但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主张是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四、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财团,是指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清偿破产债权人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而对于破产财产究竟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别除权、取回权,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等,各国一致认为应依破产宣告国法。
五、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投票方式以及对破产财产的清查、估价、变卖和分配等。破产管理涉及许多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对于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亦即法院地或破产宣告国法。莫里斯、戴西和戚希尔均持这种观点。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48条和1948年《秘鲁民法典》第2105条采用了这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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