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技术合同无效,是指欠缺技术合同生效要求,不产生其应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首先,《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所列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也适用于技术合同。此外,《合同法》第329条还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对于无效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无效的技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处理无效技术合同时,应着重贯彻赔偿损失的原则和保护技术权益的原则。
二、技术合同无效的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329条规定,技术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二:即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包括六种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转让给对方、无偿占有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三、技术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下:
1.技术合同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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