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对已经生效的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进行增减或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新的协议。
所谓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双方协商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成立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对于不涉及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即可进行。因此,有效的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必须贯彻双方充分协商的原则。
(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方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也可以不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要约后,在规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对方未作答复或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原合同仍然应该继续履行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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