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所作的规定,可将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分为保护期限届满时的终止与保护期限届满前的终止:
一、保护期限届满时的终止
藤木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自授权之日起20年后终止,其他植物的品种权自授权之日起15年后终止。
二、保护期限届满前的终止
保护期限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权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需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具体对林业植物新品种而言,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终止日期为: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自补缴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登记,其品种权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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