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但是修改的范围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请求人应当提交一式两份修改的申请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请求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的,会通知复审请求人。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视为申请人撤回该复审请求。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仍不符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则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应当写明复审决定的理由,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撤回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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