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根据信托法一般原理,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给信托财产带来的债务、费用、税款等,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如果受托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或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律必须对受托人的义务做出原则性规定,体现在法条上,即本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受托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下列基本义务: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文件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受托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旅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信托文件以遗嘱等其他书面形式出现,受托人一旦承诺信托,信托文件就对其产生了约束力,必须认真遵守。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是来自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用语,原意为最大勤勉(Utmost dil1gence)或者格外谨慎(Exact dil1gence),日本译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信托事务”,是对受托人的一种原则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不能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所谓最大利益,是受托人尽心尽力、力所能及地管理信托财产所能带来的收益,根据受托人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不同,最大利益也可能不同,一般以受托人所处的杜会阶层和职业普遍应当达到的利益水平为基准。至于受托人是否达到了这项标准,即是不是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如果信托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诉诸法院解决。
二、恪尽职守,旅行诚实、信用、谨该、有效管理的义务
本条第2款对受托人履行义务提出了两方面原则要求。
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
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作好详细登记,弄清属于何种信托,研究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和注意事项,按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应当勤勉尽职,不能疏忽大意。这种义务,国外也称为职务注意(The cares of office)。
2、受托人应当旅行诚实、信用、谨该、有效管理的义务
诚实信用义务是指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职责,不规避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谨慎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应当达到高度的注意力,比管理自己的财产更加小心。例如,受托人持有某公司的大额股份,他就不能像小额股份的持有者一样仅仅满足于获取该公司的部分资料,而应该详细了解公司方方面面的情况。再如,受托人不能用信托财产购买彩票或者进行类似的博彩活动,尽管受托人自己可能乐于用固有财产从事类似活动。有效管理义务是指,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有成效,如果有多种具体途径或方法可以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应当选择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或方法,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本条从原则上规定了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属于弹性原则,其有较大的伸缩性和适应性。这一弹性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又可以给司法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有关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本条的原则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信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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