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船长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负责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
二、条件
我国《海商法》对船长作了专门的规定。作为船长,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1.持有船长的适任证书。船长是全船的核心,对全船的作用至关重要。船长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才能胜任工作。按照我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船长资格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由具有一定资历的船员申请,考试合格后,发给船长适任证书。此外,根据不同的需要,取得船长适任证书,除经考试合格外,还需通过某些专业训练和特殊培训,如申请参加无限航区船长考试者,应通过《无线电话通讯》、《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等专业训练,在配有原油洗舱机船舶上工作的船长,必须经过原油洗舱的训练。
2.受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船舶航行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船舶所有人并不亲自从事海上航行,而是指派或聘用具备船长资格的人,作为其代言人,指挥海上航行。
3.负责全船的一切事务。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对包括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在内的事务有决定权。船上的一切人员必须听从船长发出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如有违反,船长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除光船租船外,船长的撤换或调离应由船舶所有人决定。在航行的过程中,船长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再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新的船长接任。
三、船长的法律地位
在传统海商法中,船长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船长是船东或货主的代表,船长有权为船舶、货物或航行的需要代理船东或货主签订合同;在有关船舶、货物或运输的诉讼中,如果船东或货主没有其他代表,船长应当代理起诉和应诉;为了使船舶恢复适航能力,船长有权出售除特殊设备外的多余船舶用品,等等。
随着现代航海技术和通信手段的发展,船长随时可以同船舶所有人取得联系,船长的代理权限不断变窄。但无论如何,由于船长在管理和驾驶船舶方面的特殊职责,船长对于确保航运安全仍然至关重要。我国海商法没有赋予船长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但在海难救助中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由于船长的重要地位,《海商法》第40条还规定,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否则,将构成船舶不适航。
四、船长的权限
1.船长在公法上的权限
船长身份的取得虽然是基于聘任合同,但是为了维持船上的秩序和处理意外事件,法律常常赋予船长公法上的权限。船长在公法上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船舶指挥命令权。管理与驾驶船舶是船长的主要职责。《海商法》第35条明确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2)行政管理权。为了维护船上秩序,船长可以对航行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行使一定的行政权。《海商法》第37条规定,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3)准司法权。《海商法》第36条规定,为了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同时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2.船长在私法上的权限
(1)报酬请求权。船长经船舶所有人的聘用在船上任职,依法应享有薪金、伤病、抚恤、退休及保险费用请求权。
(2)代理权。在通常情况下,船长可以代理船舶所有人接收运送、发给载货凭证或者与第三人订立船舶修理、引水、拖带、救助或港口代理合同。在特殊情况下,船长可以代理货主处理与货物有关的事务。
(3)船舶或货物的处分权。对船舶的处分权主要指在遭遇海难致使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船长有权决定弃船,但情况允许时,应先征得船主同意。对货物的处置包括处置船员私载违禁物品、未经申报的货物、收货人逾期未领取的货物以及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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