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 投资范围
指允许、鼓励或禁止、限制外国资本的投资部门。
② 外资审查
一般分实质上的审查和程序上的审查。实质上的审查,指关于外国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国际收支的平衡,投资项目与国家计划的衔接,可行性研究等。程序上的审查,指关于申请的法律程序,必要的资料报表、审查机构及其权限和投资项目的批准等。
③ 资本构成
一般包括现金、设备、机器、土地、房屋、交通、运输等有形资产及专利权、商标、技术资料、技术秘诀等无形资产。
④ 出资比例
各国立法不一,有的规定上限,有的则规定下限。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在合营企业中外资不得超过 49%,旨在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企业的控制。中国只规定下限,不得低于25%。发达国家一般无比例规定。
⑤ 投资期限
一般不作严格规定,伸缩性较大。
⑥ 原本及利润的汇出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投资者可将其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 。但发展中国家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有时也设有一定限制 。
⑦ 征税及税收优惠
各国税率不一。如果一国希望大量引进外资,其税率就会规定得低一些,反之则高一些。发展中国家为鼓励某些高科技工业、新兴工业、出口工业以及利润再投资,法律上还规定更为优惠的税率。
⑧ 经营管理与劳动雇用
发展中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董事长须由本国公民担任,外方只能任副职或技术经理。另外,发展中国家为本国公民的就业并培养技术力量,一般规定对合营企业中雇用外籍人员有一定的限制,或外籍雇员与本国雇员有一定的比例。
⑨ 国有化与征用
指接受投资国政府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实行征用,收归国有。
⑩ 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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