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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时间:2017-06-12 13:05: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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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又称为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审结民事案件的期间。这一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减少诉讼费用拖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般而言,审理期限的含义即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宣告裁判结果、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调解规定》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也不计人审限。

执行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某一个执行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开始执行到执行完毕所经历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有赖于这一程序。因此,如果执行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为了抑制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拖延的现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了以下10种期限:

(1)案件的一般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为7日内;

(3)开始执行的期限为3日内;

(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为3日内;

(5)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为5日内;

(6)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为10日内;

(7)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为5日内;

(8)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为15日;

(9)听证的期限为10日内;

( 10)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为7日内。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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