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准则作用的范围以及重要性的不同,广告准则可以分为一般的广告准则和专门的广告准则。除了一般的产品广告外,还有与人民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的产品,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化妆品等一些特殊商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商品。对这些特殊商品的广告,更要做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特殊的标准。
(一)涉及专利的广告
1、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未得到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了专利权。
3、不能使用正在申请的专利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要求
(1)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
(4)不得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表现,或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
(1)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2)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3)药品广告中介绍药品的成分、功能、主治、用量、服法、禁忌症、不良反应等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4)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三)烟草广告
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限制性规定: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四)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1、食品广告
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标准和事项,如食品的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须与标准相符;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酒类广告
获得国优、部优、省优和39度以下的烈性酒,以及符合卫生许可事项的酒,才可做广告。不得用一些医疗用语或易于混淆的用语,不得以文字、语言等形式鼓励人们饮酒,给消费者身心造成危害。
3、化妆品广告
其质量必须达到卫生许可标准,在广告中表述的化妆品主要配方、功用、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均要与标准相符。也不能使用医学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用语。
(五)农药广告
1、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断言的语言。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不得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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