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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7-06-02 15:17: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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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飞机和汽车行业很发达,也有不少人会选择搭船出游,甚至一些地方只能乘船到达。在搭船的过程中,旅客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这是旅客的义务。而旅客的权利即是承运人的义务。

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一、旅客的义务

1、支付乘船票价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2、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3、索赔时要提出书面通知

旅客行李发生损坏的,如果损坏明显,旅客对其自带行李的损坏,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书面通知;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书面通知。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或行李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就构成其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的初步证据。旅客要主张货物受损,必须提出反证。但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二、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权利就是承运人的义务。旅客的主要权利包括在支付票款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港,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以及对其遭受的伤害或其行李的灭失或损坏,向承运人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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