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程序(适用于审批类和备案类事项)
(1)受理
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当场查验申请材料。查验标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制发《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受理意见,做受理记录。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做工作记录。
(2)审核、复审、会签
责任处室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责任处室负责人负责复审,必要时组织本局有关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会签。审核(复审、会签)标准:申请材料规范齐全和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符合审核(复审、会签)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建议批准的审核(复审、会签)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3)审定
主管局长进行审定,必要时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审定标准同审核(复审、会签)标准。符合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审定同意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审定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4)告知和归档
责任处室负责告知申请人。审定通过的,制发审批文书,告知申请人人领取,并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完成告知的工作记录。审核(复审、会签、审定)不通过的,制发《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理由及其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做材料退回的工作记录,文书材料按规定即时履行归档手续。
(5)公布
审批通过的,审批类事项和备案类事项的办事结果自制发文书之日起10内,在统计信息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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