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一般保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补充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推定的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在传统的侵权法领域,多个责任主体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和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两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危害事故的剧增,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涌现,侵权责任理论显然应当不断发展。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在法典之外发展起来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尚无统一的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补充责任解决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上一篇: 无限连带责任的追偿权
下一篇: 共同排污责任如何确定?
加载更多
近日,受台风“杜苏芮”影响,不少地区出现极端降雨过程。暴雨席卷之下,许多车辆也被困在水中,遭遇水淹甚至直接被冲走。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消息,截至7月31日上午8时,北京财险行业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