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3、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4、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5、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6、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 Despatch)条款;
9、销约(Cancelling)条款;
8、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9、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10、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11、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12、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13、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4、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15、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16、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17、冰冻条款(Ice Clause)。
由于GENCON合同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航次租船合同,实践中的使用也最为频繁,但其虽具有代表性,但它立场是倾向于保护船东,许多条款对租船人十分不利。
GENCON76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填写的表格,第二部分是拟就的合同条款,这两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统一整体,不可或缺。
(一)合同前言
在合同前言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船舶说明;其中包括:
①船名(Vessels name);②船舶国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 Flag);③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 Built and Class);④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
3、订约时船舶位置
4、预备航次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船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
5.装货港和卸货港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规定也是合同的重要规定。这个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具体列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二是不具体列明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租船人选择,在第二种情况下,租船人选定港口后,应及时通知船东。
6、货物
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以及包装形态等方面。运送不同种类和性质的货物,对船舶的结构、设备以及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而且与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乎船东及租船人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在GENCON76中,有关货物的规定填写在表格的第12栏,其具体内容如下:①货物的品名、种类和包装;②货物数量;③甲板货;④垫舱和隔舱物料。
(二)船东责任条款
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提供一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均适航的船舶。
2.船舶适航不仅指其具有相应的航海能力,而且包括其适货能力。
3.船东对所运送的货物负有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责任。
4.不仅船东必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同样有此项义务。
5.如果船东违反了适航义务,则须对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绕航条款
本条前半段规定:“船舶可以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船舶可以在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航驶,在所有情况下拖带和/或帮助其它船只……(The vessel has Liberty to call at any port or ports in any order,for any purpose, to sail without pilots,to tow and/or assist vessels in all situations…)”。这样的规定对租船人来说是有失公平的,租船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争取把这段文字划掉。
(四)运费支付条款
收取运费对船东来说是整个租船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运费条款也是合同的条件条款之一。在GENCON76的第一条和本条中均有涉及运费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关于运费如何计算、如何支付、支付的时间、使用的外币和汇率等内容。
(五)装卸费用
不单纯指装卸费用如何划分,而且包括由谁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与责任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对货物装卸费用的划分,一般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
1、班轮条件
指由船东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
2、船东不负责装卸费用
指由租船人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
3、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
4、船东不负担卸货费用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
(六)装卸时间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规定装卸日数或小时数,或者规定船舶装卸定额。具体的规定方法有:
(1)规定装货若干日(小时)和卸货若干日(小时);
(2)规定装货和卸货共若干日(小时);
(3)规定每日装货和卸货若干吨;
(4)规定每日每舱口装货和卸货若干吨;
2、规定按港口习惯尽快装货和卸货;
3、规定按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最快速度装货和卸货;
(七)滞期费(Demurrage)
滞期费条款是与装卸时间条款相联系的一项重要条款。所谓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船东请求滞期费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殊的劳务为前提,也不以船东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而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八)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留置权条款是保证船东利益的条款。大致含义为:船东因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延滞损失等事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租船人应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租船人亦应对运费和在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但仅以船东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后仍不能得到偿付为限。
(九)提单
提单是现代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单据。为了配合贸易的需要,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也都规定船东或船长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十)销约条款
大意为:如果船舶未能在第19栏所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备妥装货(无论停靠泊位与否),租船人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船东要求,租船人至少应在本船预计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宣布是否行使此项选择权;如果本船因海损或其它事故而延期,应尽快通知租船人,如果本船延期超过预计准备就绪装货日期(受载期)十天以上时,租船人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十一)共同海损
在租船合同中一般都有共同海损条款,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在发生共同海损时采用哪种理算规则,在何地理算等。本条款的大意为:共同海损需按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货物所有人须偿付货物所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即使此项费用系由船东的雇员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十二)补偿
本条款的大意为:因不履行本合同而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运费的估计总额。
(十三)代理
本条款的大意为:在任何情况下,均由船东指派他自己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十四)佣金
佣金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及酬劳,一般由船东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给代理人。除非租船合同内有相反规定,佣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包括空舱费和滞期费的。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在赚取的运费基础上,依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计算出的佣金应支付与第20栏所示之当事人。倘本租船合同未获履行,船东最少应向经纪人支付按估计的运费及空舱费总额计算的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对其工作及费用的补偿,在多航次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
(十五)通用罢工条款
租船人和船东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当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准备起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东可以要求租船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租船人未在 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东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东应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中途揽运其他货物。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其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租船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个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风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东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作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应同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比例增加。
(十六)战争风险
战争条款也是航次租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一旦遭遇战争风险时,明确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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