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须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声明与提示。
2.概览: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代码、发行量、上市量、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的起止日期、登记机构、上市推荐人、担保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等。
3.绪言:包括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发行核准的部门及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和代码等。
4.发行人概况,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等。
5.发行与承销,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及最大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持有量等发行情况和承销情况。
6.发行条款:
(1)发行规模及上市规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票面金额,利率和付息日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办法;
(2)转股价格及其确定、调整方法,转股的起止时期,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具体程序;
(4)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如有)的具体内容;
(5)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6)其他条款或事项(如有)。
7.担保事项: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8.发行人的资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如有);说明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进行评级的情况(如有)。
9.偿债措施: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的偿还办法,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10.财务会计资料:
(1)简要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重大变化(如有);
(2)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
(3)发行人应转载在募集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4)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以及列明刊登公司前三年财务报告的报刊、网站名称及刊登日期,并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转股期结束后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变化。
11.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发行人住所的变更;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的重大变化;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12.董事会上市承诺。
13.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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