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1年10月12日起实施。为做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工作,我部已对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增加了相关录入和审核功能,并编制了操作说明。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报送审核流程、批准证书加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数据统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报送审核流程
(一)属于《通知》第六条规定的4种清醒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情况表》报商务部审核。具体流程是:
1、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发放→跨境人民币直投”功能中录入《情况表》,属于《通知》第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将自动设置为商务部。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行“数据交换→跨境人民币直投→上网发送跨境人民币直投数据”功能,将《情况表》数据上报给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3、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执行“数据交换→跨境人民币直投→上网接受跨境人民币直投数据”功能,接收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表》数据,通过“证书发放→跨境人民币直投”功能核对“情况表”数据,通过“证书发放→跨境人民币直投→上网发送跨境人民币直投数据”功能。最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情况表》数据上报商务部,并将签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章的《情况表》传真至商务部(外资司)。
4、商务部对《情况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审核结果。
5、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执行“证书发放→跨境人民币直投→上网发送跨境人民币直投数据”功能,接受商务部的反馈结果。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证书发放→证书录入”功能中录入批准证书信息时,在投资资料表中录入“境外人民币出资金额”指标,并选择对应的已审核通过的《情况表》,保存时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企业资料中与《情况表》相关的指标进行比对。
(二)不需要商务部审核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事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证书发放→跨境人民币直投”功能中录入《情况表》,并在“证书发放→跨境人民币直投”功能中进行审核。同时,在“证书发放→证书录入”功能中录入批准证书信息,在投资资料表中录入:境外人民币出资金额“指标,并选择对应的已审核通过的《情况表》。保存时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企业资料中与《情况表》相关的指标进行比对。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打印
涉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备注栏中将自动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XXXX万元“字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批准证书时,应注意打印批准证书背面,避免遗漏。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数据统计
我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作了调整,为格列出资增设了实际出资币种栏目。今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录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统计表》时,对于各种出资方式,如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等,应按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币种进行录入。系统将根据当其报表的汇率自动折算为美元数。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联系。
联系人:外资司熊方鑫胡文贤电话:010-65197667 010-65197665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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