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技术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技术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技术合同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消合同,而不允许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
3.技术合同无效后在处理上,首先应恢复原状,即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具体做到:一方返还另一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或样品,并不得存留复制品;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负有对该技术资料和情报保密的义务,或承担不实施该技术的义务。其次,有过错的一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是由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应根据责任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被确认为无效的技术合同,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侵权承担责任;若接受技术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则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2)侵害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善意接受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一方,可以继续实施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接受技术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则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得继续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
(3)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荣誉权的技术合同,在确认有关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裁决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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