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的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其因此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的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此项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上述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保险人免责情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航行迟延、交货延迟或者市场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包装不当。
船舶保险或运费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及运费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3、保险标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标的的损失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是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也为推定全损。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被获知抵达目的地的最后消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未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4、保险赔偿的支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保险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此项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除上述情况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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