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购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一些具有共同旅游需求的消费者集中起来,旅游企业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满足他们的这种消费需求并以较低的市场价格进行批量供应,能够实现所有参与主体共赢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一、旅游团购的风险对策
1。实行准入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借鉴旅行社管理模式,实行准人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从事旅游团购的各类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制度,通过设立准入标准,将“浑水摸鱼”者挡在门外。如规定旅游团购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质。有符合标准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具备资质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对旅游团购经营者的能力与条件进行严格把关。此外。旅游团购经营者必须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用于应对旅游者投诉和售后服务问题。
2。建立旅游团购网站信用制度。通过旅游团购网站的信用制度,对不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不仅有利于旅游团购企业自身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净化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环境。推进诚信经营。
3。加强立法。为“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创造法制环境。旅游业和互联网管理两方面的立法滞后是旅游团购问题不断的重要根源。美国在1999年就颁布实施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目前,我国在处理网上交易引起的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而旅游业立法更为滞后,《旅游法》尚在起草论证中,目前仅有《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屈指可数的法规或规章,对于旅游团购这一新兴事物而言还是一片空白。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之时。网络交易还没有发展起来。现在用这些法律处理旅游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就出现了针对性差、适应性不强的弱点。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并在《旅游法》立法环节中增加对旅游团购等旅游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明确旅游网络交易方式、支付平台、法律责任划分等重要内容,杜绝旅游团购“零负团费”、隐性消费等现象。
4。建立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一是应建立起完整的旅游团购监管体系。畅通旅游团购投诉处理渠道。将旅游团购的投诉处理纳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电子信息技术主管部门等)的监管范围,明确各环节的业务分工和监管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和拖延。可以成立各部门联合组成的旅游电子商务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旅游团购等网络交易投诉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将消费投诉热线12315和旅游投诉热线96927所接纳的旅游团购类投诉集中起来。统一进行投诉处理和信息反馈。二是要明确旅游团购网站的监管责任。旅游团购网站应当承担起两方面的监管责任,一是审核旅游供应商资质的责任;二是与旅游供应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旅游团购产品出现问题后。旅游团购网站可先行承担赔偿义务。然后再向旅游供应商追偿。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维权周期缩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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