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关于印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202号)已印发了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为做好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换发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他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不再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场所”应当填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场所的详细地址:“类型”应当填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以外的广告经营单位填写“其他”:“经营期限”为登记审批机关核准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期限,经营期限一般应当根据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广告媒介的使用期限核定。其他项目填写内容不变。
三、各地应当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结束后,原版《广告经营许可证》失效。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新版式样,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广告监管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印制,印制数量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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