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1996-01-29 实施:1996-01-2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复字第91号请示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法时传[1995]93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苏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续建海定大厦合同书》,就双方合作的项目、出资方式、工程施工监管、房屋销售、利润分配、合作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1995年4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后(1995年5月2日),现指定该案由先立案的案件的被告所在地苏州市中有人民法院管辖。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此通知后,依法撤销[1995]琼民终字第82号及[1995]海口房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监督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中旬以前将案件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加载更多
“借你的银行卡一用”,明知朋友要干些非法的勾当,“仗义”的叶某还是将手机和银行卡借了出去。可叶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就这样“稀里糊涂”犯了罪。案情速递:广东的叶某今年25岁,3月23日,叶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