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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霸王条款

时间:2017-04-25 16:47:1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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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一、商业服务十大霸王条款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霸王条款

1、本酒店只提供车辆停放,不负损失责任;本宾馆只提供车辆停放,注意防盗,丢失自负。

2、请您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如手机、钱包、首饰等) 如有遗失,本酒吧将不负任何责任;请带好随身物品,如遗失本餐厅概不负责。

3、不管是否使用过设施,会员费不会因任何原因作退款,会员卡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次卡除外)。如经查获,即取消会员资格或有权没收此卡,如会员须转让他人使用者并支付20%转让费。

4、“VIP贵宾卡”、“积分卡”上标示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5、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6、偷一罚十。

7、取衣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超过一星期如有灰尘本店不办理重洗。

8、干洗前衣服被虫咬、烟火烧没发现,洗后出现上述现象,本店不负洗涤责任,属正常现象。

9、逾期3个月以上未取衣物的,应视为消费者自动放弃对该衣物所有权的权利,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该衣物。

10、顾客衣物逾期不取的,且超过保管期一个月,衣服的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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