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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及可解除的情形

时间:2017-04-25 15:33:0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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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及可解除的情形

一、注意事项

1、对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同文本一般都为多页打印,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免出现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换的争议。

6、合同中的签字最好使用蓝黑钢笔水书写,这样能够明显区分原件及复印件。

二、可解除的情形

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可以分为发包人提出解除的情形、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总结一下就是,承包人存在过错,可能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或存在工程合同违约时,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同样的道理,发包人存在过错,已属于违约行为,可能或已经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是,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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