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面讲到的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清算费用应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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