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两者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后者则是一种审判监督制度。
2、目的功能不同
前者解决的是异议标的应否执行的问题,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后者解决的则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3、适用情形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前者针对的标的物是法院在执行中审查认定属于被执行人的标的物,而非执行依据中确定执行的标的物,不涉及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问题;后者针对的标的物则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确定的标的物,旨在通过改变或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案外人就该标的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两者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2、目的功能不同
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后者旨在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3、主体范围不同
前者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后者中的第三人,则须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适用情形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适格第三人如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且在诉讼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均有适用可能,而不限于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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