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香港影业协会的《发行权证明书》(注册证号3060)显示:(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是《无间道Ⅱ》一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3年8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3年10月在香港公映。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为影片《无间道Ⅱ》的发行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在《发行权证明书》其他资料项显示: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上述《发行权证明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2011年3月17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将包括《无间道Ⅱ》在内的数个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不含IPTV权)、与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授予优朋普乐公司。诉讼中,优朋普乐公司提供了《无间道Ⅱ》DVD光盘,经当庭播放,可见片尾显示有“寰亚电影出品”“?2003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等字样。2014年2月13日,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使用该处的办公电脑,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行为:1.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域名为“gzhtcm.edu.cn”的网站备案信息,网站名称为“广州中医药大学”,主办单位为中医药大学;2.进入(http://www.gzhtcm.edu.cn/)网站,显示“广州中医药大学”,点击进入,页面最上方显示网址为:(http://www.gzucm.edu.cn/),页面右上方显示有“快速链接”及项下的“网络服务”;点击“网络服务”,页面右上方显示有“注意:请使用上网账号和密码登录网上报障或确认请先登录、用户名、密码、登录”,右下方显示有“快速通道:网络中心相关链接”及其项下的“校园在线”;点击“校园在线”,页面最上方显示网址为:(http://www.gzhtcm.edu.cn/),页面中间显示为:“课外八小时”,右侧显示有“视频点播”、“电视直播”、“学习模块”、“杏林PT站”;点击“视频点播”进入“校园电影频道”,页面上方显示有:“动作片、恐怖片、爱情片、战争片、喜剧片、科幻片、连续剧、综艺片、科教记录、动漫、其他、全部”,右上方显示有“本站共收藏1091部电影/今日更新:三部”,左侧显示:“影片搜索:选择类型、关键字,本月排行榜,播放器下载”;在上述“播放器下载”选项中选择“webplayer9播放器”下载并安装;。;在“影片搜索”的搜索框输入关键字“无间道”,点击“影片搜索”,显示:电影《无间道》、《无间道Ⅱ》、《无间道Ⅲ终极无间》的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无间道终极无间(1、2、3)”显示三部影片的主演、导演、剧情等资料及上传日期(2013-06-05),点击该页面的[2]弹出播放页面及内嵌式播放窗口,随机拖动滚动条至片首、片中、片尾均能正常播放电影《无间道Ⅱ》,播放页面下方显示有“播放-P2P视频点播,最快更新,无缓冲高清电影邀你一起观看”字样;3.本次证据保全行为共搜索播放包括《无间道Ⅱ》在内的12部影片。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623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的操作行为、截图打印件及光盘予以公证。经当庭播放封存光盘,优朋普乐公司认为涉案网站上播放的影片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是一致的,中医药大学则认为封存光盘只是对影片的节选,两者不完全一致。诉讼中,中医药大学主张gzhtcm.edu.cn是其旧域名,现新域名已更改为gzucm.edu.cn,涉案网站是旧域名链接,该网站只是学生自己练习网络编程交流,登录上传新增电影时有权利提示:“本站所有影片仅作校内学习交流使用,请不要发布涉及播放版权的影片!是否继续提交?”的字样,且该网站所在IP地址段210.38.111.0/25一直为校内地址段,不对校外开放,只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因测试调整不慎放开,属于切换防火墙期间的遗漏。为此,中医药大学提供了如下证据:1.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证明,记载“广州中医药大学从2006年6月14日开始租用网络域名:GZUCM.EDU.CN”;2.北京山石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测试设备出货记录;3.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清正版网站声明及公司资质、版权授权文件,其中,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声明记载:“该司于2012年10月12日与广州中医药大学达成合作,为该校局域网用户提供视频服务,在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园视频平台播放赵氏孤儿、嘻游记…….出水芙蓉等视频内容,该司对上述影片在播放期间已取得相关版权许可”;4.“久久影音网络播放器”的百度搜索、百度百科、百度快照截图打印件;5.涉案影片截图显示片源来自校外网络地址列表及截图。经庭审质证,优朋普乐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站是中医药大学的局域网,并非涉案的互联网。中医药大学还主张涉案网站是基于《P2P教学视频共享平台》的教育技术课题项目,为教学研究、实践而开放,不构成侵权;校内有其他的高清视频网站,涉案影片在该网站播放,故涉案网站的访问量、点击量都非常低,且收到优朋普乐公司的律师函后,已经立即关闭网站。为此,中医药大学提供了如下证据:1.中医药大学信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科副主任科员黄俊的书面证人证言,显示:校园在线网站并非学校官方主办的视频网站,只是一个校内学生编程实践作品,没有任何商业目的。校园在线网站是基于《P2P教学视频共享平台》的教育技术课题项目,于2011年开始研究,目的在于研究网络教学视频平台的建设与应用,由老师指导学生研究及开发,最终成果是基于视频的在线学习平台,即网站上的“学习园地”,并在校内展开应用测试,并由学生负责查找共享学习资源,后来维护学生出于编程技术实践的动机,参考“学习园地”模块,另外开发了“校园视频”等模块,并开放校园网用户自行上传资源的权限,网站所在IP地址段多年来一直为校内地址段,不对外开发,后因网络出口设备测试,导致前段时间外网可访问,学校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排查,并及时将该网站关闭。学校官方的视频平台是2012年开始于光音网视公司合作的“校园高新视频平台”,涉案影片的正版高清版本在该平台播放,学校没有理由再去运营一个视频共享平台;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3.影片影响力对比及截图。经过庭审质证,优朋普乐公司上述证据1、3的三性均不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该判例属于校内局域网侵权,而本案属于互联网侵权,侵权范围更广。2014年2月19日,优朋普乐公司委托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向中医药大学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包括该司经合法授权享有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三部影视作品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中医药大学管理的网站上传播涉案影片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希望中医药大学收到函件后,积极磋商并促成与权利人建立版权合作关系或者洽谈民事赔偿事宜。中医药大学庭审中确认其收到该律师函,并已经在收到函件后关闭了涉案网站。诉讼中,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元,但未提供相应发票或凭证。以上事实,有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书、授权书、声明、光盘、公证书及截屏光盘、网站的ICP备案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律师函及发送签署查询单、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二、争议焦点
1、优朋普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中医药大学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其赔偿数额。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优朋普乐公司是否享有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国权(1993)37号]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凡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依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及《发行权证明书》对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并对该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故香港影协系会是我国国家版权局确认的著作权认证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法通[1996]026号)的规定,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公证证明的问题,司法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专递专用章后,送回内地使用。
本案优朋普乐公司出示了香港影业协会的《发行权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为影片《无间道Ⅱ》的发行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并记载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该《发行权证明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优朋普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同时,中医药大学不确认该证明书,但是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另有权利人的情况,故原审法院对证明书所记载的涉案影片的权利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该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确认。根据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该司将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授予优朋普乐公司,故一审法院确认优朋普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中医药大学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其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行为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以其是否上传或以其它方式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为准。
一审庭审中,中医药大学确认公证取证网站确为其使用的网站,根据保全证据公证书及其光盘的记载,中医药大学网站下设的“校园电影频道”提供了涉案影片《无间道Ⅱ》的在线点播服务,经比对,上述影片的随机画面与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涉案影片光盘的内容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对中医药大学的涉案网站播放了影片《无间道Ⅱ》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中医药大学认为涉案影片并不是在其网站上传,但是根据公证书附件网页显示,涉案影片的播放页面仍位于涉案网站网址上,且显示有上传时间、点播排行、影片搜索等信息,举证期限内,中医药大学亦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涉案网站上播放的涉案影片是通过设置链接行为实现的,故对中医药大学的该项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认定中医药大学时将上述影片机械复制并上传至涉案网站上,并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在线点播服务。
此外,中医药大学主张涉案网站并非学校官方主办的视频网站,而是基于《P2P教学视频共享平台》的教育技术课题项目,为教学研究实践而开发,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医药大学是将电影全部机械复制上传至涉案网站,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了传播,传播范围是不特定的公众,已经远远超出教学范畴;同时,中医药大学仅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属于教学使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教学计划中确有《P2P教学视频共享平台》的教育技术课题项目,故对中医药大学的上述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中医药大学同时抗辩涉案网站为校内局域网,在2013年9月到2014年3月,因测试调整不慎放开,属于切换防火墙期间的遗漏,但根据保全证据公证书的记载,在2013年6月公众即可利用互联网访问涉案网站,故中医药大学的上述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举证期限内,中医药大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传传播使用涉案影片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或得到合法授权,故认定中医药大学侵害了优朋普乐公司对电影《无间道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优朋普乐公司起诉要求中医药大学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范围及数额。该案中优朋普乐公司要求中医药大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元。关于律师费,虽然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律师费没有委托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但是基于优朋普乐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律师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酌情支持。关于经济损失,优朋普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在优朋普乐公司损失难以统计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于2003年10月在香港公映,2005年1月1日已经在国内发行,发行时间较早,没有点击率、中医药大学在网络传播中并未收费的实际情况,结合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中医药大学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作品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侵权赔偿的数额为4000元(包括合理费用)。
四、裁判结果
1、中医药大学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域名为gzhtcm.edu.cn的网站上提供电影《无间道Ⅱ》的点播服务,并移除上述影片;
2、中医药大学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
3、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50元,由中医药大学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优朋普乐公司预交,优朋普乐公司同意中医药大学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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