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1、通过立法适当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的发展,应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用强制的方式指定由谁来发行或经营以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但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也要符合一些条件,比如经过事先批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具有健全和谨慎的经营机制等。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
2、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电子货币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目前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各方权责不清的现象,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一旦发生纠纷时能够追究相应的责任。
3、明确规定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二)加强电子货币的安全控制。
1、统一电子货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电子货币识别制度。按照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原理,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有利于统一监管和防范安全风险。
2、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主体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既要防范计算机犯罪、防病毒、防黑客,还应防止自然灾害恶意侵入、人为破坏、金融诈骗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保护电子货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防范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1、实行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准入制度,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准备金,防止人为地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
2、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要对客户的信誉状况、财产状况做很好的分析和预测,设法了解客户以往进行电子交易时的信用状况、信贷记录等。同时对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核实和备份,用来在以后的交易中对客户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以降低信誉风险发生的可能。
3、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要通过制定应急计划来建立对服务中断事件的处理方法,从而限制内部处理中断、服务或产品传送中断的风险。应急计划包括数据恢复、替代性的数据处理能力、紧急备用人员和客户服务支持。
(四)加强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
1、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
2、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覆盖面。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外,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人还应该包括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
3、加强打击电子货币洗钱的国际合作。
(五)加强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如果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产品,进入一个稳定增长阶段,对基础货币的替代足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行,中央银行就应逐步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改变货币政策操作机制。我国目前仍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是通过调控和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来实现的。因此,如果要继续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那么我国货币当局应同时对传统货币和电子货币进行管理,将电子货币也纳入货币供应量的考察范围进行调控。而且,应该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实行准备金管理,以便可以通过调整电子货币的准备金比率影响电子货币的供应量,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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