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了解自己享有的这些权利,有利于充分享受这些权利,以维护自己权益。合同当事人参加诉讼,无论打官司的原告、吃官司的被告都依法享有这些诉讼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司法保护权。这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表现为原告有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起诉后,又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并可以提起反诉。
二、申请回避权。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理本案的某些法官回避。
三、查阅本案材料权。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查阅、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并且可以复印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对合议庭笔录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四、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但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五、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权。一般而言,在民事性质的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六、提出新证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发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九、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十、最后陈述权。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十一、同意或否定调解权。调解是我国诉讼活动中非常有特色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起到很好的定分止争、服判息诉作用,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辟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十二、要求及时判决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及时审判原则,应在审期内结案,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判决。
十三、提起上诉权。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
十四、申请执行权。对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对方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权。当事人对于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提起抗诉的,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六、要求司法赔偿权。如果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使用强制措施不当,对当事人违法拘留、给当事人人身造成伤害或致使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出司法赔偿请求,要求法院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除了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以外,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诉讼,即要依法履行一些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国家予以保护,才能收到行使诉讼权利的效果;当事人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不予保护,这样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而不允许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无理纠缠。
(二)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允许歪曲事实,伪造证据。案件事实是正确认定案件的基础,歪曲事实不仅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还往往容易造成错案。
(三)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诉讼秩序是进行诉讼、公正审判、正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扰乱、破坏法庭秩序,势必影响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当事人遵守诉讼秩序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破坏诉讼秩序,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必须自觉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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