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三、对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应按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也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与管理人有关的权利说明
1、追回权
追回权是指为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本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追回权由管理人依法行使,其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破产无效行为所处分的财产。
(2)破产可撤销行为所处分的财产。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债务人的出资人认缴而未缴的出资。
2、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物权所有人请求管理人从其接管的财产中返还自己原物的权利。这是民法返还财产原理在破产法中的变通运用。
3、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与其债权相抵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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