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犯其他房地产主体权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不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不进行交易价格申报行为等。房地产违法行为往往会导致房地产法律关系无效,或引起损害赔偿及行为处罚关系的产生。[1]
房地产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侵害了城市房地产管理秩序;
(3)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二、要件
房地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负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者、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各自具体的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义务的行为。房地产违法行为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当为而为之”,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而行为人却不承担禁止性义务,进行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另一种是“当为而不为”,即法律规定了作为义务,而行为人却不履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在心理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义务,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房地产活动领域,上述三种法律责任都是存在的。但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违反本法的行为以承担行政责任为主;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触犯了刑法,则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1)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方式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的制裁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①没收违法所得;②罚款;③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④责令停止预售活动;⑤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⑥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⑦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所追究的法律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0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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