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执行的一方经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后,需要司法协助才能执行。
据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常采取以下方式:
1、外交途径。由一国法院将载明委托事项的委托书,递交本国外交部,由外交部交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他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这种送达手续繁杂、耗时多,因此往往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或不能采用其他途径时,才采取这种途径。在两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它是普遍采用的几乎是唯一可靠的一种途径。
2、领事途径。由一国法院将委托书交给本国驻被请求国的领事,然后由领事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这种途径通常以有领事条约为前提。在被请求国的法律允许下,领事可直接向驻在国的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或者调查取证,但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直接送达。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给居住在外国的被送达人,或者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送达。采用这种方式送达,以被送达国不反对为限。
4、法院途径。由一国法院将委托书直接寄给外国的管辖法院。这种方式最简单,但必须以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条约为基础。
5、通过指定的中央机关送达。即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确定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专门负责处理。这种方式较为简捷,但必须以国际条约为基础。1965年海牙《关于向外国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首创这种方式,现已为许多双边条约所采用。
委托外国法院调查取让,也必须提交委托书,必须按诉讼文书送达的途径进行。但不讼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还是代为调查取证,被请求国都只适用本国法,按本国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被请求国法院如果发现外国法院的委托事项超过其职权范围,或者认为代为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违反本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提供这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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