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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

时间:2017-04-18 10:38:3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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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股权内容:

1.投资受益权

投资受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受益权。

公司能够分配的红利只能是累积的实现利润(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这是资本维持制度在公司分配制度中的体现。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63条(3)和第270条(2)都规定了公司的分配红利只能是公司账目报告中的累积实现利润,该法还规定,公司在分配红利前须先弥补亏损。公司的资本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将公司的资本用于红利分配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法第277条(1)规定,任何收到红利的股东,如果他知道,或以合理推测应该知道他所得红利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必须将所得部分返还给公司。该法还规定,董事应对知道的用资本进行的红利分配的返还负连带责任。

2.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东会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时,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决权的通过为前提的,而表决权的多少是和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如法国《民法典》第1843—2条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资本中的权利,与其在成立公司时或公司存在期问的出资成正比。法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每个股东有权参加决定,并拥有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相等的票数。

3.选举管理的权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参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会实施的,所以选举董事是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分别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一做法在世界各国公司法中几乎少有例外。

4.公司经营建议权或质询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这一股东权有待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其具备操作性。第一,应明确该项权利是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第二,应明确行使该项权利的时间,是在任何时候还是仅在股东大会上;第三,明确董事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时所取的态度。

5.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6.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尽管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的转让有不同的法定条件,但是股东原则上具有转让出资的权利。

7.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优先认股权

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包括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在股份公司中并不存在。

对于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直接以立法给予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我国台湾的公司法也采取这样的做法。有的国家(如日本、奥地利、挪威)则将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委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给予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条明确给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9.诉权

诉权是指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股权。股东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诉权有两种: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direct suit),是指股东个人或数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损害人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但这一规定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所谓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也称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suit)、间接诉讼(indirect suit)、第二级诉讼(secondary action),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我国《公司法》尚没有对派生诉讼作出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有待完善之处。这类规定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急需。在我国,控股股东或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利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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