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合伙解散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二、合伙解散的原因
1.合伙存续期限届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即归解散,应当终止合伙共有关系,进行清算。但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事业时,法律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其合伙协议,不发生合伙解散的后果。
2.合伙人全体同意解散
这种解散,不论合伙是否定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同意解散的性质,属于合意终止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另一部分人不同意解散,则应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关系在其他合伙人中继续存在。当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只有一人时,合伙关系消灭。
3.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是指合伙约定具体事业已经做完,合伙经营的目的已经实现,如一次性经营某事业,或为某事业服务,该项事业结束,即为完成。
合伙目的完成,合伙归于解散。合伙的目的不能完成,包括该事业自始不能完成和中途不能完成,是指合伙经营的事业因主观预测错误或者客观情况变化,而使合伙经营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合伙归于解散。
三、合伙解散财产的清算
合伙解散是合伙共有财产全部消灭的原因。合伙一经解散,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必要前提即不存在,合伙共有财产当然消灭,因此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清算后果。
合伙解散,合伙共有财产终止,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至清算结束时,为完全消灭。因此,在合伙解散至清算结束之前,应当认为合伙还在存续。
对合伙共有财产的清算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以书面协议为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依多数人意见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即确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推举合伙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一人或数人,担任清算人,由清算人主持清算并决定清算办法。具体的清算,应依以下办法:
1.了结现务
即了结现存的合伙事务。这种事务,应以已着手者为限,未着手的事务不再执行。已着手的合伙事务,至合伙解散时尚未完结,应在清算中执行完结,或采取其他办法了结。
2.收取债权
即将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予以实现。尚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以采取转让他人或换价的方法收取,也可以划入剩余财产之中。
3.清偿债务
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合伙债务,用合伙财产予以清偿。对未届清偿期的合伙债务,应将其清偿所必需的数额,由合伙财产中划分出来予以保留,或者进行期前清偿。
4.退还出资
在清偿债务后所余的合伙共有财产中,应先退还各合伙人的出资。偿还出资应以财物出资为限,出资为现物并尚存在的,应退还原物,金钱出资或原物已无法退还者,以金钱退还。如果清偿债务后所余的合伙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出资者,则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平均退还。
5.分配剩余
财产该剩余财产,是合伙共同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退还出资以后所剩的财产。对于剩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分配,而无论各合伙人以何种方式出资。分配的原则,按各合伙人应受分配利益的比例进行分配。经清算,如全部合伙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是亏损。对该亏损,对内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对外连带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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