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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法律适用指南

时间:2017-04-13 09:12:2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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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目前只能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以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1、广告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适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广告主与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制作某一商品广告招牌、灯箱合同就应依照合同法总则第123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广告法的规定,确定为广告制作合同,而不能依照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为承揽合同。

2)广告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在合同法总则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现在有些城市选用个别女性作为城市形象代言人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合同法总则也无具体规定,因而仅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3)如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类或几类有名合同的,可参照有关分则规定来适用法律。

2、几种特殊形式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依照其实际状况,可细分为纯粹无名广告合同、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混合无名广告合同。

1)纯粹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纯粹无名广告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合同的内容不符合且无法参加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如某些商品广告中使用和利用一些影视名星、体育名星、著名歌手的肖像、形象及表演宣传商品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就属于纯粹无名广告合同。对此类广告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因而仅能适用合同法总则及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其重点主要在于判断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不明确的或需要进行补充的,可适用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

2)联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例如,某广告主与一广告经营者签订某一商品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制作合同,分别涉及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赖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此种情形下,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

3)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大致有四种类型:

一是典型广告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广告主委托乙广告经营者制作其商品广告并借用乙的广告灯箱发布为期一个月的广告,用后归还灯箱。其中,广告制作合同是主要部分,借用灯箱合同的构成部分为非主要部分。

二是类型结合广告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属于同值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如公益广告的合同。

三是二重典型广告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应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广播电视台为乙服装广告主发布乙的服装广告一次,乙为甲的所有节目主持人免费提供某品牌服装一套。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广告发布合同的组成部分,乙的给付义务归属于赠与合同。对此,应分别适用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

四是类型融合广告合同,即一个广告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某甲电视台为某乙商品广告主编排、制作并发布某商品广告,某甲的给付义务同时属于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对此,原则上参照适用二重典型合同规范。

广告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

1、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要注意广告合同与类似有名合同的区别,着重从合同效力上把握。

2、在确定广告合同是有效合同后,对合同的种类难以区分时,要注意适用有关合同解释的原则。对合同需要补充的,可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亦可适用合同法总则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3、如广告合同为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无论该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与买卖合同相似。

4、判断广告合同是否与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最相类似的标准,应当看广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给付义务类型与哪种有名合同最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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