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反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距抵押权设定日期过短,如决算期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后数日即行届至,则这种约定与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意旨是相违背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或认定这种抵押权设定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这就是学者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新陈代谢。 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债权额始得确定,此时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度为抵押权所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现在及将来债权为限,而不能回溯至过去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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