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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PO发行定价方式

时间:2017-04-11 10:30:0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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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4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我国A股市场从2005年初开始实现询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的模式。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后。2006年9月1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询价制度,加强了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管。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又颁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我国的询价制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一,在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的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以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第二,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积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一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确定的发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我国股票IPO询价制的实施,提高了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重大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但从过去几年的市场实践看,我国的股票IPO在定价方面还是存在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以及定价过程行政指导力量太强等问题;在发行承销方面,存在承销商的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差等问题。2009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期望对我国新股发行定价体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201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启动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主要改革措施是:一是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二是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根据以上改革措施,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又对2006年9月11日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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