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一、专利在先使用权的内容
通常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先用权人不得通过许诺他人生产的方式来扩大生产范围。
2、先用权人不得随意更改技术实施范围,也就说,不能实施自己产品所不包含的“在后专利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有不周之处还望指教。 生产产品需要机器、人工,由这两种因素可以推测生产规模。该生产规模即为先使用权的权利范围,未经专利所有人允许,先使用权所有人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外流技术资料。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二、行为人抗辩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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